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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那些事儿

时间:2015年06月05日信息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字体:

  人们一般认为遗产继承就是“父产子继”,事实上,随着公民收入快速增加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遗产继承纠纷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父子同时离世,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案例:去年8月,农民老王和独子小王在帮助邻居开挖鱼塘时,因发生塌方事故双双遇难。办完丧事后,婆婆和儿媳就老王遗留的10万元存款如何分配发生争议。婆婆认为这10万元是自己丈夫留下的,当然归自己所有,儿媳则认为自己作为小王的妻子,有权分割公公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儿媳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是其父老王的继承人,儿媳又是小王的继承人,遂判决这1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说法:父子俩同时死亡后,究竟是婆婆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还是媳妇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2条对此作出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本案中,父子俩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应推定父亲先死亡,因此儿子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在确定哪些财产属于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遗产。据此,老王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只有5万元属于他的遗产,小王和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这5万元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小王可以分得2.5万元。这2.5万元又属于小王夫妇的共同财产,其妻享有1.25万元的份额,剩余的1.25万元则属于小王的遗产。小王的母亲和妻子都是小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各分得6250元。也就是说,这10万元存款中,儿媳总共可以分得18750元。
 
    履行赡养义务,丧偶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例:1993年,阚某与女子小杨结婚,由于小杨的母亲早逝,弟弟杨某又远在外地工作,为照顾岳父起居,阚某就做了上门女婿。2005年6月,小杨遇意外事故死亡,有情有义的阚某主动承担起了照料岳父日常饮食起居的重担。2014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处理完老人的后事,阚某要求与妻弟杨某共同继承这笔遗产,杨某则认为阚某作为女婿无权继承遗产。为此,阚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继承权。最终法院支持了阚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丧偶女婿或者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类继承纠纷带有一定的典型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在一般情况下,丧偶女婿或丧偶儿媳的确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该法第12条又补充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30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在妻子去世和妻弟杨某远在外地的情况下,阚某一直为岳父履行赡养义务近10年,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因此有权继承老人遗产。
 
    老人再婚,约定“互不继承遗产”是否有效?
 
    案例:4年前,丧偶的老梁经人介绍与离异的女子方某相识,二人相处几个月后打算结婚。为避免将来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两位老人婚前达成了一份“身后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去年底,老梁因病去世,老梁的孩子来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方某却提出当初那份“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违反“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她也享有对老梁遗产的继承权。那么,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说法: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阻力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遗产的归属问题。因为双方一般都有自己的子女,一旦一方去世,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经常为遗产问题发生纠纷。而订立婚前、婚后财产以及遗产归属协议,不失为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我国婚姻法的确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属问题作出约定,当然也包括对身后遗产作出约定。可见,“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方某既然签订了上述协议,那么就不再享有对老梁遗产的继承权。
 
    儿子死亡,父母是否有义务用赔偿金替子还债?
 
    案例:2014年初,老任夫妇的儿子小任向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用于经商。当年10月,小任因车祸不幸离世,肇事方共赔偿老任夫妇20万元。因小任没有留下遗产,信用社遂将老任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用这笔赔偿金来清偿3万元借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说法: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才取得,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赔偿金的所有者是死者的近亲属,而并非死者。因此,本案中,肇事方赔偿的20万元的所有者是老任夫妇,并不属于小任留下的遗产,因此信用社无权要求老任夫妇用这笔赔偿金来清偿债务。
 
      张兆利 王晓芹
(作者:张兆利 王晓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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