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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目击证人,就不能法办吗?张家口市蔚县读者张贵祥问: 2月17日下午,我到乡政府办事,回家的路上,两名男子突然向我走来,问我是不是张贵祥。 当我回答是时,这两名男子上前就对我一顿拳打脚踢,然后迅速离开。后经多方打听,我知道了打我的这两名男子的村名和姓名,并了解到他们是受我村村干部的指使,因为我常年反映村干部违法乱纪的问题。 打听出结果后,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让我找目击证人,并说,没有目击证人此案不能办理。 那男子打我时,路上根本没有人见,虽然后来过来了两位村民,但那男子已经跑远。根本就找不到目击证人。 我想问一下律师:没有目击证人,公安就不能办案吗?公民的安全还有什么保障?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由此看来,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然,被害人也有向公安机关详细介绍事发经过,协助提供致害人基本情况和在场证人有关情况等义务。但这不是说,证据就应该由被害人提供,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就拒绝办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到事发地点所在的村庄进行调查。证据也不是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指认、医院的诊断证明等都是伤害案件的证据。 虽然公安机关有收集证据的义务,但并不是说任何案件公安机关都能侦破。 比如本案,那两名男子打你时是在路上,且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你的伤也不重,也没有住院治疗。你又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才报案,这时脚印等有关证据已经灭失。 如果致害人拒不承认殴打过你,公安机关又找不到其他能够证实确是此两人殴打你的证据,仅凭你的指认就对你指认的人进行处罚,那公安的处罚也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很可能败诉。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还要承担错误处罚的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对于你控告的嫌疑人,如果认为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应该送达给你一份。你对决定不服,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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