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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离又返回 算不算肇事逃逸跑了又回来了
2015年1月6日凌晨,赵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孙某,沿着309国道从西向东沿路南行驶。 赵某喝了点酒,摩托车的车速飙到了近70迈。当日1时36分许,赵某扭头跟身后的孙某说话,再回头时发现前方不远处有一个人也是自西向东步行。由于车速太快,赵某已经来不及刹车避让。只听“哎呀”一声,三个人连同摩托车同时倒地。 事故发生后,赵某和孙某因为害怕逃离现场。10分钟后,两人由于内心不安重返现场照看受害人,并用手机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1时54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逃逸? 1月8日,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经集体研究,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赵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关于赵某肇事后离开现场10分钟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办案人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立法规定“逃逸”的本意在于处罚因逃逸而不履行法律要求对被害人实施的救助行为,对逃逸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本案中,赵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却在肇事后第一时间选择了离开现场,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这种逃逸的行为一经实施就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会使得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法律之所以加重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处罚,其目的在于减少事故发生后推卸、逃脱责任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赵某虽有逃跑的行为,但在离开现场不远后及时反悔,重回事故现场照看伤者,并主动报警,等待120救援。虽然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事后证明确属抢救不能。赵某的逃逸行为不影响责任的认定且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不算逃逸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需要结合案情全面综合判断。 从主观方面看,赵某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心理害怕逃离现场,虽然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但是逃逸行为在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前中止。赵某重返事故现场履行抢救义务,其主观恶性较小,逃避法律追究意图较小。 从客观方面看,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实际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逃逸行为,另外一个是返回现场的救助行为。判断赵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要综合分析这两个行为的主次关系。本案中,赵某的主行为应是救助行为,他及时打电话报警并等待120救助,到现场照看伤者。应根据主行为的性质认定赵某履行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且没有逃避法律追究。 此外,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间是凌晨1点36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是1点54分,间隔18分钟。尸检报告证明死者系致颅脑损伤死亡,医生称伤者因伤到脑干伤太重而死亡,即使早发现十几分钟也抢救不活。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综合赵某的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邯郸市广平县检察院 薛艳梅 (作者:薛艳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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