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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能够批准征收土地吗?秦皇岛市昌黎县读者孙亮问: 2014年,我们村及邻村很多村民的承包地被县里修建道路占用,村委会和乡政府说县政府已经批准征收我们的土地。乡政府和村委会要求我们签订补偿协议,每年每亩地补偿1500元,共计补偿14年。我们从咱们报上看到过律师的讲解,好像说只有省政府和国务院能够批准征地。另外,征地是如何补偿的,请咱报社一块予以解答。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审批权限为: 第一,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都收归国务院,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第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无论是何种土地,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第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 第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另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的规定,征收土地实行的是一次性补偿制度。比如:秦皇岛市昌黎县的征地价格为:区片一:140000元/亩;区片二:115000元/亩;区片三:92000元/亩;区片四:60000元/亩;区片五:40000元/亩。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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