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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车毁人伤 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提起公诉。
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雪铁龙”牌小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大街与槐北路交口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后,又撞向路边墙体,致使车辆损毁,个人受伤。 经对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0.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201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公民应适量饮酒,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营业性场所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挂牌提示“酒后勿开车”,在喝酒后可以找“代驾”,切莫抱有侥幸心理醉酒驾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张敏 (作者:张敏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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