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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被判缓刑 近日,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非法拘禁罪,判处花华、李新、王文、刘先、张建、赵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等刑罚。
藁城区某村的花华与白国因有经济纠纷,便找来朋友拘禁白国。 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花华电话告知李新、王文将白国带到其在长春市的住处对账。二人从藁城一饭店找到白国,对其进行殴打,非法拘禁三天。 2012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花华伙同王文、李新、刘先、张建将白国带至藁城一处空地,不让其离开,非法拘禁一天。 2012年10月30日晚,花华再次伙同李新、王文、刘先将白国带至一加油站附近。花华用三角带对白国进行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经鉴定,白国的伤情属轻微伤。白国随后报案。 2012年12月17日,刘先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案发后,6人与白国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白国69500元。 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花华伙同李新、王文、刘先、张建、赵彬故意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六人主动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石家庄市藁城区法院 周云云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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