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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唐山遵化市刘景通问:
1999年,我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将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规定为5年,即5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整,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这项规定根本执行不下去,很多人家女儿出嫁以及老人死亡都不同意去地。各家依旧按承包合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进行耕种至今,即添人没添地,去人也没去地。 现在,我们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却给了村委会,村委会拒不同意给我们应得的补偿费用,理由就是我们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已过5年。土地承包期限规定为5年合法吗?征地补偿应该给我们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从咨询内容能够看出,你们的承包地属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并非其他方式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的30年指的就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期限。这一期限属于法定的承包期限,村委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能随便延长或缩短。这一点,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期限是不一样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之外的土地承包期限是由承包合同来约定的,并非法定的3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三十年的,要延长到三十年。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虽然你们承包合同的期限定为5年,但由于这一做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你们的承包期限应为30年,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的80%应归你们所有,这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的。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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