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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扫莫忘法

时间:2015年03月30日信息来源:农村大众 【字体:

      燃放爆竹炸伤孩子
  去年清明节期间,为悼念早逝的父母,农民吴某带上一盘爆炸力很强的爆竹,领着12岁的儿子阳阳来到墓前祭奠。在按照当地风俗点燃爆竹时,由于引信短,阳阳还没躲开就被爆竹炸伤脸部和手指。经有关部门检验,肇事爆竹存在配制的原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火药用量大大超过标准、引线过短等问题。后经法院调解,销售方烟花爆竹公司赔偿吴家医疗费等费用2800元钱。
  点评:清明祭扫燃放鞭炮的习俗在农村普遍存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据此,本案中阳阳的监护人依法追究爆竹生产厂或者销售商的赔偿责任均可。
    烧纸引发山火触犯刑律
  去年清明节,贾某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给过世的父亲“上坟”。谁料,正在燃烧的“钱粮纸”随风落到了墓地上坡的山林中,造成5亩果木过火,直接损失达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最后以失火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清明祭奠时,人们往往会通过焚烧纸钱和其他祭祀物品表达哀思,稍不留神就会引发火灾事故。《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此,在清明节扫墓时,首先要了解祭奠场所是否允许烧纸等传统方式,并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即使在允许烧纸的场所,也要充分注意用火安全。
    返乡祭奠注意交通安全
  2014年清明节前夕,在省城工作的谢某搭乘老乡唐某的轿车回老家扫墓。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右后轮突然爆胎造成车辆颠覆,谢某在事故中身受重伤。事后,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金等损失11.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纠纷属好意同乘酿成,虽然原、被告对事故均没有过错,但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予以适当的补偿。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唐某向谢某支付补偿金7万元。
  点评:搭便车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车主或司机基于帮助他人的意愿,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每年清明节前后,人们驾车出行较多,拼车、搭便车现象更是司空见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实上,拼车、搭便车等出行活动具有较高风险,组织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此,在拼车、搭便车前首先应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具备过桥、过路费和油费的负担,发生意外情况后的处理,各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其次,驾驶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忌酒后驾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应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尽快报警,并保护好现场,保存好相关证据。
    公民“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王大与弟弟王二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14年清明节,王大带女儿从工作地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时,遭到弟弟的强行阻挠。气愤之余,王大把弟弟告上了法庭。
  点评:“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民法通则》等法律对此予以认可和保护。对外这种权利具有绝对性,即表明亲属之间辈份、身份、地位,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王大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身份权的体现,王二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饶。结合本案的情况,王大有权要求排除被告对母亲祭奠的妨碍。
    (张兆利 王晓芹)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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