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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受伤雇主难脱责 【案例】 56岁的赵某常年在外打工,年纪大了,力气不够,就靠打零工。蹲在路边上等雇主,刮墙、刷漆等等,什么都干。打零工,都是雇主上门,喊一声就走;干一天算一天的活儿。因此,赵某从来没想过找中介,也没想过去附近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中心之类,更没跟雇主提过要签个什么劳动合同之类。
不久前,赵某被某公司一位经理叫走,在该公司做短期的装修垃圾清理工作。活儿不累,但耗时间;公司要求紧,赵某常常得一天干上十个多小时。几天下来,赵某觉得身体吃不消了。有一次,赵某扛着垃圾袋下楼,因为疲劳,脚下一发虚,一个骨碌滚了下去。这一摔,赵某头破血流,膝盖、肘部、小臂多处划伤。被送到医院一查,赵某小臂还出现了骨裂。 在医院治疗期间,所有花费都是赵某承担的。出院后,赵某来到公司,想得到一部分赔偿,但被拒绝了。公司经理告诉他,公司跟赵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没有义务和责任按工伤保险标准赔偿赵某。 那么,公司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其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即使是打零工,也是有区别的。有的活儿属于承揽;有的活儿属于雇佣。不同的性质,则有不同的结果。根据赵某所述,无法断定赵某与公司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但可以肯定的是,依据上述规定,无论何种性质,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赔偿、当“甩手掌柜”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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