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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辛酸话题何时了

时间:2015年01月30日信息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字体:

  编者按

  他们来自农村,但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居住在城市,却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挥洒汗水和青春努力追求心中的梦想,也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多年以来拖欠、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农民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据国家人社部门统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总额达到1000亿,欠薪已成为一个影响巨大、牵涉面广的严重社会问题。问题究竟在哪里?出路到底在何方?

  胡新民

    欠薪手段花样多

  案例一: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广西桂林国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北京城建桂林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部分承包给湖北孝感劳务公司,湖北孝感劳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别承包给几个包工头。由于工程一直没有验收,包工头只能拿到工程款的65%,年关到了,35位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总欠薪达50多万元。

  案例二:酒店不签订合同恶意欠薪。广西阳朔某五星级宾馆开业之初盲目招收员工150多人,公司以还未办下执照和公章为由,仅与员工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未签书面合同。开张三个月后,28名农民工被分别从保洁、厨师、门卫等工作中辞退。酒店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36万余元。

  案例三:公司以“实习期”为借口逃薪。广西桂林某公司打出了“招聘销售经理,待遇优厚,底薪加提成”的招聘信息,吸引了不少进城农民工求职者应聘。何女士被面试录用后整日在街上发宣传广告,拉客户。1个月实习期满后,企业以工作表现不合格将其辞退。据了解,这家公司天天在招聘,一旦“实习期”将到就以“实习”没通过而不录用,“实习”员工成了廉价劳动力。

  案例四:经营者亏损关门逃之夭夭。湖南益阳农村的蒋先生来到广西桂林芦笛某公司做材料员,一年中,公司每个月只向其支付几百元生活费,其余工资约定年底结算。后因公司因经营不好关门歇业,老板的手机也关机,蒋先生的2.6万元工资至今没有着落。

    欠薪根源在哪里

  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某幼儿园存在没有带薪休假、加班不给加班费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然而,在劳动监察员巡视检查过程中,从农村来到城里工作的8名幼师担心“饭碗”被砸,处处为老板隐瞒真相。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某公司建筑工地的36名农民工没有一个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包工头说:“农民工流动性大,没有必要搞的哪么复杂,大家都省事。”

  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形成“三角债”。一些小规模私营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困难,采取拖欠职工工资来弥补流动资金缺口,一旦收款不及时,拖欠的工资就难以兑现。

  企业发包转包行为不规范。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将工程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层层“分包”、“转包”现象非常普遍,工程款一级拖一级长期不付等现象时常发生,身处劳动一线的农民工想越级讨要工资谈何容易。

  “年薪制”让欠薪数额越积越大。施工企业、包工头对农民工一般不采取月薪制,而是采取年底结算支付方式。“年薪制”使工资日积月累,欠薪越欠越多,由每月小欠到年底大欠,一旦到了年底建筑工程因资质、质量等问题验收通不过,“工程款”结算遥遥无期,农民工的工资就成了捞不到的水中月。

  讨薪成本过高。农民工讨薪的正常途径是“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从申请仲裁到仲裁决定下达,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再诉至法院,时间可以拖到1年以上。对于农民工来说,除去时间成本,还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诉讼费、代理费、通讯费等多种费用,致使大多数被欠薪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

    如何破解讨薪难

  普法教育与劳动保障监督联动。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用工方的信用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在银行贷款、业务承接、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给予制约。建立农民工薪酬保障基金,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问题,首先从工资保障基金中先予垫付。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薪酬月薪制同步。全面启动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保障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对农民工薪酬支付方式实行月薪酬支付制,不管建设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要求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减轻农民工年底讨薪压力。

  绿色通道与被侵害权益告知制相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意味着,遭遇欠薪,劳动者可以不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法律程序,一张“支付令”将大大减少劳动者耗费在“讨薪路”上的时间和精力。建立被侵害权益告知制,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劳动部门有义务告诉举报人依据法律应享有哪些追索权利。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时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超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比例等,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劳动违法案件监督机制。 

  “烈士讨薪”的无法承受之痛

  舒圣祥

  14岁初二女生袁梦,替包工头父亲讨要工钱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河北冀州凯隆御景开发商翌日凌晨就将余下的89万元工程款打到了冀州市住建局公共账户。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已凭身份证和工资表等相关证明,到冀州市住建局领取工资。袁梦遗体被火化后,当地政府觉得她为农民工伸张正义付出了生命,把她的骨灰安放在烈士陵园。(1月22日《郑州晚报》)

  当地政府虽然没有通过正规途径为讨薪跳楼少女申请烈士称号,却将其骨灰安放在了烈士陵园,之所以要这样做,据说是因为这件事情闹出了全国影响,需要借此突显重视,同时也是安抚少女家属情绪的一种举措。但这却引来了舆论的热议:今后当地中小学生去烈士陵园祭奠烈士,老师该如何向孩子们介绍这位“小烈士”呢?

  少女跳楼当晚,开发商就兑付了拖欠两年的工资,果然是“闹出大事”后的超级速度;要是开发商早有这样的“觉悟”,又何至于发生跳楼悲剧?可惜事实往往这样,弱势的农民工群体讨薪维权,必须想办法“上头条”,才能得到圆满解决——要么“特办”,要么“不办”。这个意义上,少女确实可以说是用自己的生命为农民工讨来了工钱。然而,少女终究只是为了帮父亲讨薪,并不是为了国家、民族和社会而英勇献身,从几何时维权自杀竟成了“烈士”?

  在古代,烈士指的是那些有节气、有壮志的人,也可以是活着的人。而在现代,烈士专指为了正义事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人。在有关烈士的故事里,要么有一个“敌人”,要么就有一个被救助者。具体到少女跳楼的悲剧,要说女孩跳楼是为了救助被欠薪的民工,似乎有些无谓的拔高;那么跳楼少女的“伸张正义”,又是对抗的哪个“敌人”呢?是无良开发商,还是维权不力的相关部门?

  讨薪少女死后骨灰被安放在烈士陵园,很像是一个黑色幽默。本来,农民工干活拿工钱,根本就不需要“烈士”的帮忙。可是,他们最后能够拿到工钱,却必须感谢这个14岁的小姑娘用生命去“伸张正义”——这是多么沉重的正义!有法律在维护,有部门在负责,最后扮演“正义使者”的却是一个柔弱的少女!为了讨薪而跳楼的“烈士”再也不应该有了,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工钱,不应总指望“烈士”们用生命维权,而应倚赖完善的制度保障。

  2011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写入刑法修正案,然而,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罪名却少闻立案。据统计,自该项罪名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2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样,工程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总造价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以防止欠薪的制度,在实践中也往往因缺乏实施细则和执行刚性而名存实亡。——“烈士讨薪”是全社会无法承受之痛,有关职能部门与其莫名其妙地给个身后“荣誉”以示安抚,倒不如认真反思自身工作的不足,以避免悲剧一再上演。

 农民工“讨薪”:

  不妨搭乘“法律直通车”

  颜梅生

  岁末年初,怎样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又成了农民工的心病。其实,除劳动仲裁、诉讼等常见的普通做法外,农民工还可以采用更为方便、快捷的方式——搭乘“法律直通车”。

  申请支付令

  案例:由于经营不善,某公司共欠下刘庆萍等17名员工164000元工资。经律师指点,刘庆萍等人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不到20天,公司便付清了全部工资。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17章是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支付令。适用支付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普通诉讼程序,申请支付令更为简便、快捷,一般在1个月内便能案结事了。

  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肖春凤等21名员工得到消息,由于公司严重亏损,股东们正准备携资及主要财产逃走。这意味着大家被拖欠的50多万元工资很可能打水漂。肖春凤等人把这一情况告知了法院,法院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先行扣押公司的三辆汽车,再进行诉讼。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且一经裁定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案中,如果公司股东一旦携资及主要财产逃走,将导员工被拖欠的工资难以清偿,因此肖春凤等人有权在起诉前要求法院立即查封、扣押、冻结公司财产,以确保自己的工资能得以兑现。

  申请先予执行

  案例:项晓娟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共欠下她3.6万元工资。2014年7月初,因父亲患病急需医疗费用,项晓娟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于是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便直接向项晓娟所在公司送达了先行付款的裁定,项晓娟在一周内拿到了全部工资。

  说法: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特殊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对于三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项晓娟所追索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有权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诉请代位追偿

  案例:一家公司拖欠李芳英等14名员工共计19.6万元工资,虽经法院判决,但因公司濒临破产,以至于始终得不到清偿。恰在此时,李芳英得知公司的一家客户还欠公司20万元到期货款没付,遂向法院提供了该线索。法院当即让大家提交执行申请,并据此通知客户向李芳英等支付所欠货款。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案中,鉴于客户欠公司货款已到期,而公司无力清偿工资,李芳英等人就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客户向他们支付这笔货款用于清偿工资。(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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