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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害大 一天宣判仨

时间:2015年01月17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 【字体:

近日,井陉县法院集中对3名醉酒驾驶人进行审理宣判,其中判处1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2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男,30岁,井陉县人)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嘉陵125T-35型”二轮摩托车,沿3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49km+100m路段时,与同方向转弯进入加油站的王某驾驶的冀A“东风牌”重型全挂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康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提取康某血液检测样本鉴定,康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1年7月2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男,23岁,井陉县人)醉酒驾驶冀A“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307国道由南向西行驶时,与贾某驾驶的冀A“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本人及其两名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提取陈某血液检测样本鉴定,陈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1年5月1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男,46岁,井陉县人)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三阳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2km+110m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提取高某血液检测样本鉴定,高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8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康某醉酒后持准驾第一、第二类机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不得驾驶的机动车,且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观察机动车动态不够,负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负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希望广大驾驶员要吸取以上3名醉酒驾驶人被判拘役的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千万不要醉酒驾车。
    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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