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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矾山镇一读者:儿子被人杀害 凶手为啥轻判

时间:2014年08月30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 【字体:

   2010年5月28日晚,我儿子在本县温泉屯镇某村看电影时与韩某发生口角,并被韩某杀死。案件发生后,韩某被警方通辑后落网。2011年1月2日,涿鹿县检察院起诉科工作人员找我和儿媳私下调解,并出具协议书。我和儿媳妇各获得5万元、19万元的赔偿。
   2011年3月,涿鹿县法院审理后,韩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4年。我听内行人说,杀人案应在中级法院审理,为何县检察院从张家口市检察院要回案卷?是不是在县级法院审理,凶手就可以轻判?
   涿鹿县矾山镇某村 王某
涿鹿县政法委:自首悔罪赔偿 依法从轻处罚
   韩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8月10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因该案系伤害致死案件,被告方与被害方又未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所以于2010年9月10日报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22日县检察院收到被告方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书和申请从轻处理的申请书后,立即将这些材料送往市检察院公诉处。市检察院公诉处于2010年12月27日下发了指定管辖决定书,并将案卷一并邮寄至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11年1月26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对被害人张某的妻子及母亲王某、哥哥方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核实。王某表示委托其子方某全权处理。被害人妻子及方某均表示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案的民事赔偿是自行调解,检察机关并未介入。在达成基本意见之后,双方在县检察院公诉科履行的签订协议程序。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被害方人民币24万元。被害方拿到赔偿款后,因分配问题出现分歧。后被害方在县检察院办公楼楼道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作为见证人予以见证。期间,该科长提前告知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积极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刑事上有可能作从轻处理。上述过程,双方均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不论是被告方和被害方内部双方,均是自愿、自主、平等达成并签订的协议。
   县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县法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于2011年3月3日判决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涿鹿县政法委
现场陈述
问:儿子被人杀害,我们获得赔偿后,凶手就可以被从轻判刑吗?
答: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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