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时下,在一些农村,通过彩礼订婚的习俗依旧盛行。但婚姻并非买卖,想买就能买,多有订婚后反悔,为彩礼合理返还的事闹上法庭的事。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
2011年3月,小郝(男)与小刘(女)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于2012年10月举行婚礼。婚礼之前,小郝按照习俗给付了小刘彩礼、衣物、首饰款及摩托车等款37400元。同居半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小刘离家出走与小郝分居。2014年4月,小郝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彩礼37400元。
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表示不愿意继续相处下去。小刘及其父母认为,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有夫妻之实,现在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按照农村“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予退还”的风俗,女方没有义务返还彩礼。
案件主办法官认为:小郝与小刘的情况,符合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小刘应予返还小郝给付的彩礼,但考虑双方已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况,遂作出如下判决:小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郝彩礼款7040元(总额8800元的80%)、衣服款4400元(总额8800元的50%)、首饰款2800元(总额8800元尚未购买首饰的部分)、摩托车折款2740元(购买了电动自行车剩余部分),以上共计16980元。
宣判后,案件主办法官向女方释法:双方情况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向男方析理,使其认识到同居的事实。双方均表示服判,小刘也通过法庭将判决款项如数返还给小郝。
法官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案件,是否返还彩礼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前提。但案件主办法官认为,如果机械地按照该项司法解释判决全额返还彩礼,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也不能起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返还彩礼的多少,法官应有自由裁量权。此案即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半年时间,故只判令小刘适当返还小郝部分彩礼。 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
程东风 孙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