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68岁的某村农民张某某,2011年4月3日10时左右在自家地里种菜时,被保定市某公司院内冲出来的三条藏獒撕咬。该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三四分钟后才将狗控制住。
张某某被咬得遍体鳞伤,经诊断为:多发狗咬伤;左内外踝骨折;右尺骨远端骨折。张某某住院173天,打狂犬疫苗200多针,花医疗费20余万元,伤情经鉴定为六级和十级伤残。出院后,因张某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定市某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911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保定市某公司作为藏獒的饲养人理应就张某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多次调解,狗主人除给被咬者垫付了2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外,又赔偿伤者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5万元,共计赔偿近50万元。
说法论理: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饲养宠物之风日盛,媒体经常披露一些动物伤人致伤、致死案件,但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马路上时常见到放开绳索、撒欢儿的宠物,特别是大型犬类,如不设防,对街上的行人特别是孩子、老人构成威胁,后果不堪设想。
本案中的藏獒属于烈性名犬,生性凶猛,饲养时更应该严加看管、防犯。伤害他人不仅给伤者带来巨大的伤痛,饲养人更是损失惨重。以此警示所有动物饲养人要提高警惕,避免类似伤人案件的再次发生。也呼吁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规范宠物的卫生、防疫、养护、出行等相关规定,文明饲养宠物。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宏 王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