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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新内容提要(上)关于消费者协会
新《消法》对“消费者组织”一章作了重点修改。 一是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 此次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由原来界定为“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公益性的特点,与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其他“私益性”组织(协会)有本质的不同。 二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在原消法的基础上,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新的职责。原消法规定叫“职能”,职能就是职务能力,或者说是资格,是说哪些事你可以管,可以做。强调的是“能够做什么”。 而“职责”就是职务责任,是属于应该做的,必须做、类似于使命。强调的是“应该做什么”。一字之差,强化了消协的地位和作用,加重了消协的责任。 三是规定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的经费等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领域进一步拓展,消协组织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将会更多地承担政府交办的工作。要履行好法定职能,首先要有法定保障。由于消协没有会员和会费收入,且履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肩负着沟通、联系、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只有政府给予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法定保障,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正常工作。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 一是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关于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协会免费替消费者打官司。二是消费者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 目前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降低维权成本,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有效地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涉及到起诉的条件、诉讼费用的承担、胜诉后消费者如何受偿、裁判的执行等新问题。具体如何实施,还有待于制定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消法》对新领域、问题的规范 一、在网络购物方面。 新《消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1.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包括:(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要求必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的规定,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期限,我们应当鼓励。 2.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 3.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记者 张彦立 (作者:张彦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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