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童某经人介绍和任某结为夫妻,并育有一个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童某为此常常受到任某的跟踪、殴打、威胁。2013年8月,童某以任某实施家暴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任某再次对童某大打出手,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童某认为,她和女儿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是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证明、病历、证人证言及照片等证据,要求保护她的人身安全。法院经过审查,依法下达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对原告及女儿实施辱骂、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等非法侵害行为,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保护令生效期间,如果任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将视情节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上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涉及家暴的案件审理过程普遍存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等情形,便催生了当事人对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需求。对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该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为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尚方宝剑”。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故态复萌”,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红线”。
第三,保护令是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的保障。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是国家公权力提前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张兆利 陶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