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耍威风打人被判刑 签协议赔偿不能悔

时间:2013年12月27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 【字体:

  某日,王某和朋友张某在路上行走时,被骑电动车的孙某挂了一下。
  王某遂叫住孙某,索要100元给张某看病。孙某不答应,三人遂发生争执扭打。王某和张某将孙某打倒在地拳打脚踢。公安“110”巡逻至此,将二人当场抓获。
  孙某的伤情经鉴定系轻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王某和张某被逮捕。
  孙某向检察机关递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王某、张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5万元。
  王某赶紧委托亲属李某与孙某达成协议,写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孙某45000元整,孙某不再追究王某和张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一次付清,双方永不反悔。”
  协议签订时,李某和孙某曾到检察机关咨询。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之间可以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至于被害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是被害人的要求,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按法律规定办。
  协议签订当日,王某委托李某付给孙某45000元,孙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鉴于被害人已获得民事赔偿,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以孙某实际损失仅3000元,与孙某所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所签协议。法院民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之外当事人私下解决民事赔偿,依据的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一经签约无特殊情况不能反悔。且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积极赔款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已作为法庭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若撤销赔偿协议,则酌定情节就不存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就违背了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因此赔偿协议不能撤销。
  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  刘爱玲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热点排行
精选图片
    中国群英杯武术大赛
    2013年12月21---22日咱邯郸大学体育场举办的首届群英杯大赛,参赛的代表队[查看]
    回家看看寄深情
    12月18日,曲周报友俱乐部顾问焦传祥、秘书长刘贺亮,带领本报热心读者:石[查看]
最新博文
最新贴子
最新求购
最新供应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