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的一天,我在某餐馆就餐,临走时将一个黑色的公文包落在餐桌上,包内有身份证、手机、银行卡以及现金2000余元。等我想起来赶回餐馆时,公文包被人拿走。随后我报了警,公安机关调取了餐馆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服务员在清理我就餐的餐桌时,将该公文包送到了总台,随后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来到总台认领失物,总台服务员想也没想,便将公文包交给该男子。请问餐馆是否应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甘福根
答:餐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109条和111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人具有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门;二是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你反映的情况,餐馆在拾到你落下的公文包后,应妥善保管该包,在他人来认领时,应认真核对对方的身份以及包内物品内容,尽到善意管人的义务。但餐馆并没有尽到该义务,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而这种过失是造成你公文包丢失的直接原因,故餐馆应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你对自己的财产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此事的发生也具有相应过错,故也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关于冒领者,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可到公安机关报案。 (杨明 陶家平)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