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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说我无责 法院为啥判刑
程庄镇小贾庄村一村民:
我在分得的河滩地上栽了约300棵杨树,由于死树太多,长势不好,于2011年4月初向滦南县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经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并公示,林业局于当年7月12日下发了采伐许可证(非林业用地),载明采伐220棵,交押金4400元。
7月中旬,我将需要采伐的杨树卖给了王某。他们采伐后,林业局于当年9月6日验收,并退还了我的押金。事后,有人反映我多伐了树,经林业局调查后上报唐山市森林公安局。2012年4月,唐山市森林公安局下达处理意见书,认定卖树方无责任。
可是,2012年9月22日,滦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我刑事拘留。滦南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司法部门如此判我对吗?
滦南县程庄镇小贾庄村 沈某
滦南县委外宣局:
未按规定采伐 行为构成犯罪
滦南县法院审理查明,沈某于2011年7月将自家在本村东北方向“老河沟”处栽植的300余棵杨树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等人。沈某经申请后,滦南县林业局于2011年7月12日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220棵,周围的好树保留,采伐方式为卫生伐,采伐期限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8月12日。
2011年9月初,沈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未告知王某等人,致使王某等人砍伐杨树280棵,折合立木蓄积35.9125立方米。王某等6人在明知县林业局批准的卫生伐220棵的情况下,超伐杨树60棵折合立木蓄积14.99立方米。
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未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等6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另对被告人汪某等3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汪某等6人均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滦南县委外宣局
现场陈述
问:我有采伐许可证,上级森林公安说我无责任,为啥法院判我有罪?
答:虽有采伐许可证,但未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树木,且数量较大。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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