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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委组织部:两干部选拨任职符合条件
小寺沟镇袁家店村张某来信反映“干部选拨任用”等问题,承德市平泉县委组织部调查后答复:根据组织掌握和群众测评,苏某、翟某两名同志长期在基层工作,讲政治、顾大局,勤恳敬业、务实肯干,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得到了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在部分乡镇正职领导岗位缺职的情况下,考虑两名同志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和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工作特长等因素,经过民主推荐、沟通酝酿、组织考察、常委会研究等组织程序,认为以上两位同志符合乡镇党政正职任职资格和条件,将其转任到现在岗位。
为落实农村干部“一定三有”激励保障机制,2011年1月出台了《平泉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暂行规定》(平字〔2011〕11号),规定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连续担任村(包括村改居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满9年(3届)以上或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满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且正常离任现仍然健在的。”胡某连续担任村干部正职7年左右,不符合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的条件。
小寺沟镇桥东村村民李某与小寺沟镇德泉矿业因征占地有纠纷,双方到镇上找时任镇长翟某调解,经多次调解,德泉矿业征占李某4亩土地(土地上有梨树和杏树),补偿李某占地款24万元。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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