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对公众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随时、任意实施防卫,而是一种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的权利。其使用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使用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尚未结束;程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任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实践中,常常发生防卫过当、混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现象存在,现在我们将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中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讲,必要限度是指满足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即可,一般来讲有以下两情况:一是已经使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消失,二是使不法侵害者已经失去了继续进行不法侵害的能力。重大损害一般是指造成的损害与要保护的利益相差悬殊。如某人发现小偷在公交车上偷自己钱包,随即掏出匕首将小偷刺死,这种情况就是超出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应以防卫过当处理。
故意伤害。很多情况下公众会把一些行为误以为是正当防卫。如:为保护非法利益进行的防卫;相互斗殴行为;假想防卫,即认为对方可能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主动去实施伤害行为;挑唆防卫,指故意挑唆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从而实施防卫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原因方面都不符合使用正当防卫的条件,都不是正当防卫的内容,而应是以故意伤害处理。上述情况在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相互斗殴行为,笔者所在检察院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某村两村民因故发生口角,进而动手,均受了轻伤,后都被以故意伤害罪处理。在互相斗殴中,可能有先后动手之分,但是双方在主观上都有加害对方的故意,没有防卫者和侵害者之分,是典型的故意伤害。
最后,正当防卫有种特殊情况叫“特殊防卫”,是面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无防卫限制。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 孙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