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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免费车 受伤谁负责
秦皇岛市昌黎县读者李佳江问:
今年8月初,我和老伴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后,乘坐该超市提供的免费购物客车回家。途中,司机在没有发生任何异常的情况下,突然紧急刹车,导致我老伴倒地摔伤,左膝半月板撕裂,最终落下十级伤残。事后,超市负责人以“没有收取车费,乘车是免费服务”为由不予赔偿。请问,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白延伍律师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的班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你老伴受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你和老伴虽然没有买票,但却是经过超市的允许才上车的,你老伴不是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受伤,超市对你老伴的受伤损害依法也应当给予赔偿。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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