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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中农民的权利之农民的监督权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批准文件设定两年的有效期,有效地遏制了一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钻批文有效期不明确的空子囤积土地、牟取暴利。据此,被征地的农民可以进行依法监督。在地方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权依法请求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撤销批文,对于违法批准和占用土地等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闲置土地的行为,农民还可以要求继续耕种土地。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完待续)
杨永建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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