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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类销售误导行为被禁止

时间:2013年11月2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综合各网站消息,2012年5月,保监会起草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对销售误导做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中,28类销售误导行为被禁止,其中包括欺骗(9类)、隐瞒(9类)、阻碍或诱导(4类)、不当销售行为(6类)等4大类。
  排在欺骗行为禁令规则首位的,就是银保业务中最常见的“以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本金、利息等其他金融产品特定概念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这也是被保险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欺骗行为。
  而对于“以赠送保险名义虚假宣传保险产品,以虚假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销售,夸大保险公司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及过往经营成果,宣传不存在或不实的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等行为,也被界定为销售欺骗行为。
  除了欺骗的误导行为外,隐瞒费用扣除等情况也被视为误导行为。此外,一些看似“善意”的隐瞒,如营销员唆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虚假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也属于误导,因为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类似保单一旦被保险公司发现,即视为失效保单。
  首次被明确界定的9类销售误导行为有:
  1.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
  3.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
  4.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
  5.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
  6.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7.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8.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9.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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