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征地中农民的权利5

时间:2013年11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国土行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应当是书面形式。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下发《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听证的事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等。
  目前,各省的征地补偿实行的都是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的制定,往往是政府操控,农民没有话语权。一旦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要想改变非常困难。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基层政府在报批拟定或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属于依职权的听证,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听证机构应当主动组织听证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热点排行
精选图片
    李克强在黑龙江考察
    [查看]
    河北泊头市:7万亩种
    河北泊头市:7万亩种肥配套玉米获得高产 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记者孟燕君[查看]
最新博文
最新贴子
最新求购
最新供应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