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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中农民的权利5
国土行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应当是书面形式。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下发《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听证的事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等。
目前,各省的征地补偿实行的都是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的制定,往往是政府操控,农民没有话语权。一旦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要想改变非常困难。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基层政府在报批拟定或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属于依职权的听证,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听证机构应当主动组织听证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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