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4人生产销售有毒猪肉获刑

时间:2013年05月03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日前,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猪肉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曹长龙、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曹长龙在家中指使被告人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4被告人均为化名)给收购来的28头猪注射药品后灌水,并立即将注射药品后灌水的生猪拉到徐水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大王店屠宰点屠宰后出售。经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当日被顾客购买的猪肉及在曹长龙家搜查到的注射器均含有沙丁胺醇。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曹宝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长龙、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过程中为生猪注射沙丁胺醇后销售,侵犯了国家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鉴于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该案的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定中院 李宏
(作者:李宏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上一篇:上街被车撞 怎么要赔偿

下一篇:没有了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热点排行
精选图片
    玉田白菜销售受阻 菜
    提起“玉菜”,生活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的人肯定并不陌生。自[查看]
最新博文
最新贴子
最新求购
最新供应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