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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生产销售有毒猪肉获刑日前,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猪肉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曹长龙、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曹长龙在家中指使被告人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4被告人均为化名)给收购来的28头猪注射药品后灌水,并立即将注射药品后灌水的生猪拉到徐水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大王店屠宰点屠宰后出售。经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当日被顾客购买的猪肉及在曹长龙家搜查到的注射器均含有沙丁胺醇。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曹宝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长龙、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过程中为生猪注射沙丁胺醇后销售,侵犯了国家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曹宝刚、曹宝天、曹二平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鉴于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该案的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定中院 李宏 (作者:李宏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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