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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村民追索承包地,法律支持!
种地效益差时,村民将承包地暂时交给了村里;如今种地效益好转了,返乡村民能不能再收回自己的承包地?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子,根据终审判决,判令村委会分配给尹某耕地11亩,并补偿给尹某因迟延分地造成的损失共计款3300元。
2002年,庆云县中丁乡某村村民尹某考虑种地成本太高、收益不大,经与本村的村委会协商并征得同意,便将全家的承包地暂交回村里,承包费由村委会收取,尹某不交纳公粮款。 2008年11月,由于国家推行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补贴等惠农政策,尹某感觉种地效益高了,便又找村委会要求重新收回承包地,于是,村委会承诺2009年秋后为尹某“补地”,并为其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内容为:“因历史原因,村民尹某原有土地被分给别户。现村委会同意为其一家六口补地,同时为补偿原有土地上的梨树损失,另增加2亩地作为补偿。补地时间为2009年麦秋之后。”该份“情况说明”上还加盖有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然而,村委会逾期至今一直没有给尹某一家“补地”,尹某遂于2011年初向庆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尹某诉称,被告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即是调解协议,村委会不遵守即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归还原告尹某应分得的承包耕地11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村委会在答辩中辩称,尹某提交的“情况说明”并非调解协议,且时过已久,应认定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1年6月,庆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同意为原告尹某一家六口分配耕地,应按协议履行其承诺,从村预留机动地或可调整土地中予以分配。另外,被告村委会明确承诺增加2亩地补偿原告耕地上梨树的损失,是被告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村委会逾期分配承包耕地给原告尹某造成的损失,被告村委会应酌情补偿,补偿数额可参照2009年前该村土地的承包费收取情况。 庆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分配给原告尹某耕地11亩,补偿给原告因迟延分地造成的损失共计款33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州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说,首先,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依法享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尹某一家系被告村委会所在村的村民,其要求返还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系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应依法享有,故原告尹某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按人均耕地承包土地的权利是受法律支持和保护的。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只要村民有证据证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时,就有权请求司法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本案中,对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尹某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第三,村委会应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将承包地及时分配给要求承包的村民,逾期给要求承包土地的村民造成的损失,村委会应酌情补偿。 (郑春笋)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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