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
|
收费不明,农民可拒交
【案情】 2012年年底,菏泽市鄄城县某村村民接到村里的大喇叭通知,每户村民要缴纳七十多元的费用。村民郭某经咨询得知,这七十多元费用包括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林业维护、一事一议等不同项目。郭某很纳闷,现在国家取消了农业税等,农民为什么还要交费呢?村干部并没有出示详细的清单,也没有公示,只是口头解释称,每一项的计算标准不同,有的按每户的人口,有的按各自承包地的地亩数。郭某等人要求村里出示正式的收费依据,村干部则称只能给手写的条据。郭某看到已经交费的村民手里的收据,上面只有笼统的“综合性收费”一项,没有签名或者盖章。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国家对农民收费设定了严格的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或者进行罚款处罚,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收费或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 同时,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另外,《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随着农业税废除,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我国也确立了对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因此,面向农民征收费用,必须“师出有名”,既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又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让农民了解收费的用途、去向。 所以,判断地方收费是否合理,农民朋友首先应该弄清,收费是什么性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以上述郭某等村民的遭遇为例,村里既没有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也没有出示相关收费的法律依据,更没有提供正规的行政收费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仅仅以综合性收费的名目粗略概括,是完全不符合规定的。 本报记者 段新勇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上一篇:丈夫外面有了人 妻子闹到他单位下一篇:返乡村民追索承包地,法律支持!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
|
|||||||||||||||||||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