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元氏县读者孙洪奎问:1995年,我村一队原队长未经村民同意,将东山山沟地十余亩,以3000元的价格承包给北苏村杨某,期限为70年。前几年杨某因病去世,他死后未将承包地归还,而是由其他人承包。2009年我们找承包方,只有看管者在,他说给老板说一下。一拖几年过去了,现在村民一致要求收回属于我们苏村一队的集体土地。我们能要回来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判断这个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要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也就是合同签订时的1995年时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由于1995年之前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加之合同已经履行多年的现实,认定这个承包合同有效还是合理合法的。
杨某承包你们当时小队的地,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从此法律规定可知,如果现在的承包人系杨某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就是合法的;如果是杨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继续承包,是否合法要看具体的情况。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的人发生转包或转让的时间发生在2005年9月1日之前,只要未经发包方同意都是无效的。如果转包或转让时间发生在2005年9月1日之后,转包或转让是否有效则要区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因此,2005年9月1日之后,如果转让等行为发生时杨某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那流转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