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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土地“红利”更多惠及农民

时间:2013年03月14日信息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 【字体:

  今年2月16日,海南陵水县大墩村农民符美连乐滋滋地盘算着,准备从政府给的征地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把新房装修一下,和846户村民一起乔迁新居。符美连说,国家征地给的拆迁补偿让她很满意,而更让村民们满意的是,愿意留在村里的劳动力,都能在二三产业稳定就业,长期生计也有保障。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用地需求持续增长,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矛盾凸显,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成为代表委员们颇为关注的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大战略中,无疑处于一个关键性的地位。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同时强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农民财产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世代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然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土地价值攀升,围绕土地利益产生的矛盾也不断加剧。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强制拆迁,补偿过低,导致信访问题较为突出,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都无权剥夺。”在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钱学明看来,农民的利益与土地息息相关。即使外出打工,只要手里还有土地,一旦失业还能获得最后的保障,通过土地权益的分享,农民还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无论是承包用地还是宅基地,对农民而言都意味着退路和利益。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表示,很多城镇的发展对土地财政过于依赖,这就会带来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某种侵犯。“据了解,世界各国如果城市化进程中、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比较平稳,那么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是把城镇化的过程作为一个富裕农民的过程。而如果城镇化过程变成了剥夺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过程,这个成就就不能持久,社会也很难安定。”

  征地拆迁不能与农民做“一锤子买卖”,而要顾及和保障好农民的长远发展。代表委员们呼吁,未来要妥善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和公平分配问题,在征地的过程中应不断加大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重。河南省农业厅厅长朱孟洲代表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农民的选择权,杜绝“替民做主”,着力***土地城镇化和人的城镇化不匹配问题,让土地“红利”更多惠及农民。

  确权赋能,让“死资产”变成“活资本”

  由于现行法律和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受限,农民房屋抵押无法变现,“死资产”不能变成“活资本”。为此,代表委员们呼吁,应在法律层面上放宽对农民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归属清晰、产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使农村土地“还权赋能”功能有效实现。在“18亿亩耕地红线”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由市场机制来复归、凸显和兑现土地本源及潜在价值,把农民理论上的财产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和资本。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新起点。要让农民得到承包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产权和房产证。农民有了‘三权三证’,就有了财产,有了财产收入。土地确权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无偿或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情况就可能避免。”在经济界和农业界联组会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厉以宁委员发言时说。

  “目前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物权性质不完整,农民难以通过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实现带着资本进城的愿望,导致了人口城镇化滞后,也影响了农民财产权的全面实现。”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委员建议,取消“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贷款”的法律限制。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委员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实际操作立法缺位,不仅会导致土地市场混乱,而且会滋生腐败等违法行为。要使农民利益在土地流转中不受损害,就必须对土地流转中的各个程序进行立法规范。

  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始终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已然成为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国土资源部还在认真研究,积极稳妥地推动,争取在集体土地的权能上,能够把它完整起来,使得土地的权能不会因为所有制的差别而受到影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两会期间表示,国土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土地的产权制度,完善土地的各项权能,从而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土地制度。

  让失地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完成“幸福转身”

  农工党中央在一份提案指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给社会带来压力也越来越大。一些区域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安置方式单一致失地农民就业难,失地农民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凸显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发展压力及一系列社会问题。

  针对被征地农民存在的权益保护缺失问题,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去年底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已删除“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上限”等内容。

  不过,在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代表看来,关注“土地补偿标准”之前,首先应关注“征地范围”。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言外之意,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征地的。而在现实中,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一律采取行政性手段征收土地。因此,补偿标准即使比原来提高10倍、50倍,还难免侵害农民权益。如果现实造成了因非公共利益原因征地,那就应该允许农民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农民与开发商直接谈判,愿意转让就转让,不愿意转让不能强迫。”

  “要让失地农民没有后顾之忧,完成幸福转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村党支部书记章联生代表建议,一方面要完善征地法律、法规,加快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应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适用本地区实际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适当合理地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最大化。

  章联生还认为,集体经济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托,应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失地农民以集体的名义,将被征土地以折价入股的形式参与项目开发经营的收益分配,增加失地农民的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避免一次性货币补偿在短期被“消费光、挥霍光、损失光”,避免重新返贫的情况发生,确保收入的持续稳定增收。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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