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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 本报讯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日前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
其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条例是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才制定的。条例中所称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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