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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没钱还 担保人担责任

时间:2013年01月11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为人担保借款,贷款人无力履行,结果担保人被法院强制执行。日前,崇礼县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以担保人给付申请人本息7000元结案。
2009年6月19日,在铁矿上班的刘某某为赵某某担保,向杜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在2010年中秋节之前归还,刘某某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杜某依约借给赵某某5000元。借款期满后,赵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刘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杜某诉至法院。2011年7月19日,法院判决由赵某某给付杜某本金5000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限定期限内,赵某某和刘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杜某于2012年9月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在3天内先后4次赴赵某某的老家宣化赵川。经调查,赵某某家中十分困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经杜某申请,崇礼法院依法对刘某某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干警在释明相关法理后,刘某某不得不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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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刘某某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刘某某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杜某可要求债务人赵某某履行债务,也可要求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刘某某在履行还债义务后,可向赵某某追偿。
    张家口市崇礼县人民法院
      史少兵 张春雨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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