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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常回家看看”入法 法律能否代替道德?[2013/7/2 10:03:09|by:liuheliang]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华网)

   “常回家看看”被写入了法律,以后做子女的不回家看望老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惩罚。但是,面对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人都产生了同样的疑问,难道如今社会,孝敬老人都需要用法律来强制?如此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去界定,又该如何去落实,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这样的法律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那么其不是只能沦为一纸空文,成了摆设。

   “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老人是每一个做子女的应尽义务。对于老人的孝,分两个方面,一个是物质的,另一个就是精神上的。此次立法规定的“常回家看看”就属于精神赡养的范畴。精神赡养,更多的应该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靠个人的素质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来规范。

   立法的本意也许是好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弘扬孝道。但是,精神赡养,并不像物质赡养那样容易操作,不是简单的每月给老人多少生活费或者多少物质。“常回家看看”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多久回家一次算常回家,多久一次又算不常回家?如果不回家看看,又将承担怎样的惩罚?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常回家的标准又怎能做到适应各自家庭的实际情况?就算法律规定了一年回家的次数和间隔。但是这样硬性的规定,使得某些人只是为了回家而回家,回家变成了一种应付和形式,那么这样的回家看看,又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对老人精神慰藉的作用?

   常回家看看,给老人精神慰藉,这本是做子女的职责,这样的职责也只能靠道德层面来进行约束,如果到了要用法律来强制的地步,那么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是为人子女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说明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已经到了很糟糕的地步。

   法律,一般都带有强制性,也需要有具体可执行的规范和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如今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明显与法律的本质有些不符。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很难用法律的手段去介入和约束。用法律来代替道德约束,是一种“越轨”的行为。一个无法执行与操作的法律条款存在,岂不是个笑话。这也反映出立法部门,在立法上的盲目与不切实际。有关部门有花费在立法上的资金和精力,还不如用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把城市功能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医疗、教育、娱乐设施,降低通信费用让老百姓打得起电话上得起网。同时,加强合理正确的道德引导,落实带薪年假和探亲休假制度,真正让子女有时间回家看看,从心里给老人真正的关怀和慰藉,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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