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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未实名存款20万元 银行应否兑付?[2009/1/4 23:02:00|by:liubuping]

    新华网上海1月4日电(记者刘丹)李先生以假名将20万元存入上海某银行,日前李先生到银行取款,而银行以其不能提供身份证明拒绝兑付。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留有存单密码,且存款时我国尚未实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一审判处银行给予兑付存单本息。

    1999年2月,李先生以“文莲”的名义将人民币20万元存入上海市某银行,并留有存单密码。2008年9月,李先生准备取出上述存款,但银行以其不能提供“文莲”的身份凭证为由拒绝兑付。此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20万元存单本息。

    银行称,他们对李某以“文莲”名义存入20万元款项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存单的支取必须出示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李先生并非存单上记载的存款人,不符合支取条件,无权要求兑付存单本息。

    银行还表示,存单存入时,我国尚未实施个人银行存款实名制,银行无需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李先生以非实名存款,造成本案纠纷,责任在李先生,银行无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存入20万元时,我国尚未实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无需审核存款人的真实身份,存款人以他人名义或以虚构的姓名存款,也同样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对于我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的存款账户,不应将户名与取款人身份完全一致作为确认账户所有人的必需或唯一条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陈述的存款经过与存单设立的情况相符,他实际控制了存单并知悉存单的密码,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为存单的所有人,银行应当履行为李先生兑付上述定期存单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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