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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体现法律公正[2012/1/12 11:34:00|by:zhengpengli]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201216日重新界定强奸,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纳入受害者范畴。联邦调查局1929年把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迫方式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新定义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增加受害者在药物和酒精作用下或者因年龄因素而没有能力反抗的情形。白宫高级顾问瓦莱里·贾勒特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说,对“不予认定、遭受苦难80多年”的男性和女性受害者而言,重新界定强奸是一次胜利。(来自网络)



对于男女平等的国度来讲,这样的重新定义无疑是公平的,不管发生的概率多低。而此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强奸定义都有相同的特点,那就是受害者一定是女性,实施犯罪的人一定是男性。而实际上也有男人是受害人的角色,下面看几处案例:


 


    2011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检方指控,去年5月9日深夜11时许,李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王军(化名)实施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认为,李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后果,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刑1年。这自然是目前法律困境下的曲径通幽。


    2003年7月,云南昆明男青年王某屡遭丈母娘的性侵犯,在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时——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


    2011年3月,台北市景兴小学37岁前英文老师刘晓旻与15岁男学生畸恋案,台北高院合议庭对刘女与男学生发生8次性关系,依一罪一罚,判她应执行1年8个月徒刑。纵观国外,这种案件不少,可惜,此类事件发生在我国大陆,就难以定罪。


    身为班主任、时年45岁的贵州高中语文女教师王永丽,与其班上两名高三男学生同时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以致两个年轻的情敌闹出人命。正如检察官在一审时所指出的:“相信在道德的耻辱柱上将永远镌刻一个名字,那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王永丽,她的行为玷污了‘老师’这个令人尊敬的称号。”( 2009年1月5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法律随着改革开放已经与时俱进了不少,但在‘性’方面始终落后于其他领域,比如:同性恋、卖淫合法化,对强奸犯罪的定义等。以前说男人受到性侵害大多数人都嗤之以鼻,认为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发生,尤其不会发生在中国,可是到目前为止,这样的案例已经出现了数次,在这些男性受害者的权利不仅仅没有被得到保护,反而遭受了周围人和社会的嘲讽,这显然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平公正应是法律的本质。  



   




 

标签:男性 受害     阅读次数(278) | 回复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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