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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文件还有效吗[2011/1/6 8:24:00|by:yangyongjian]

征地批准文件还有效吗


 


平山县的张某问:


2006年,乡政府说我们的承包地被征收了,要求我们不要再种植农作物。由于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我们用于生存的命根子。我们就不同意征收。并凭请律师和政府打官司。律师介入后,要求政府出具征地批准文件,政府拿不出来,因此,土地也就没有被占用,而是一直由农户耕种。2010年9月份,政府在我村大喇叭上广播,说土地继续征收。并在村里张贴了河北省人民政府2007年11月的征地批复。我们不明白,政府2006年就说经批准征收了我们的承包地,由于律师的介入才停止了征收行为。现在却说2007年11月份就批准了。既然是2007年11月份批准,怎么现在才征收?请问:批准征地这么长时间没有占用,批文还有效吗?


 


杨永建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是可以自动失效的。从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安排使用已经征收的土地的或者没有对所征收的土地依法进行补偿(即没有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时效。所征收的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恢复到征收土地以前的状态。政府部门超过两年再按原批准文件实施征地行为,就属于违法占地。如果需要使用已经征收过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征收的程序重新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你们政府2007年就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复,2010年才开始要用地,很可能是财政困难或者暂时没有项目等实际原因,但不管怎么说,批准文件已经失效是不争的事实。(此文刊登在2011年1月4日的河北科技报A5版的法律服务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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