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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要求儿子返还承包地?[2010/9/26 9:20:00|by:yangyongjian]

我能否要求儿子返还承包地?


保定曲阳县灵山镇的赵大水问:


我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家另过。2003年,我和老伴由于年老体弱无力耕种,就将我们两人的承包地6.8亩分给两个儿子耕种。我们当时口头言明,每个儿子每年给小麦400斤,玉米50斤。2007年,我老伴病故,二儿子说让我轮流到两家吃饭,不再给粮食。我认为,我自己一人生活做饭比较方便,就不同意二儿子的说法。自此,二儿子就不再给一斤粮食。大儿子见二儿子不给,也就跟着学不再给我粮食。我这一年多来只能靠女儿给的粮食吃饭生活。我对两个儿子很失望,想收回我和老伴的承包地让女儿给耕种。但村干部说,承包地既然分给了两个儿子就不能再收回。并劝我轮流到两个儿子家吃饭。二儿子还指着我的鼻子说,有本事法院告去,你能告赢土地就是你的。请问:我能收回我和老伴的承包地吗?


杨永建律师解答:


老赵在咨询中所说的将自己和老伴的承包地分给两个儿子耕种,这在法律上称之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体说属于土地流转中的转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三十五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承包地转包后,老赵依然是合法的土地承包人,两个儿子与老赵之间属于代耕关系。既然是代耕关系,就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代耕期限和条件履行代耕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老赵的两个儿子和老赵是父子关系也不例外。


本案问题的关键是,老赵在将自己和老伴的承包地流转给两个儿子代耕时并没有约定明确的期限。如果双方不发生纠纷,这种代耕关系应该能够维持到老赵死亡。但我们不能认为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就是到老赵死亡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流转期限不明确的,应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的流转。既然是无固定期限的流转关系,老赵当然有权利收回自行处理。不能因为父子间的特殊关系而认为老赵无权收回。


在此我们也想对老赵的两个儿子说两句,你们虽然是老赵的儿子,但你们早已和父母分家另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各自独立,你们无权强行耕种老人的土地。你的父亲不愿意以轮流吃饭的方式生活肯定有他合理的想法,作为儿女,老人能够晚年生活的幸福应该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为什么非要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老人,在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采取不给粮食的手段逼迫老人就范呢?此事最好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非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相信你们既输官司又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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