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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理”寸步难行[2010/5/20 8:27:00|by:yangyongjian]
为何有“理”寸步难行 (摘自郭建立律师博客)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虽然是千古至理,然而实践中,心中有“理”却难行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个“理”作些浅显的阐述。 (一)案例回顾 2005年1月1日,张某和李某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1、张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李某使用。2、租赁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3、租金每年4万元,当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付。”2007年,因房租问题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张某(原告)的理由是:2005年12月,因市场行情变化,房租大幅度提升,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同意从2006年起房屋租金提高至6万元/年。被告(李某)在2006年1月1日支付了4万元后,直到年底,仍未支付当年尚欠的2万元房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李某(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观点,其理由是:双方有2005年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是4万元/年。原告确实提出过提高租金,但被告没有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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