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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村委签合同,后任村委不承认[2010/5/19 8:42:00|by:yangyongjian]

前任村委签合同,后任村委不承认


 


唐山市丰南区戟门村孙印普问:


2002年,我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了本村270亩土地,当时和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约定每亩承包费80元,一次性交清。然而,2006年,现任村委会起诉我,要求终止合同,理由是当年发包时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想继续承包,必须增加承包费。一审判决结果是:确认合同有效,每亩增加承包费260元,一次交清246000元。上诉以后,中级法院发回重审。请问,我的合同有效吗?承包费该增加吗?


 


点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实施后,除非出现以上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外,其它情形均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条件。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对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现任村委会往往以前任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那么,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否一定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这里指的是方案,且是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并非具体的哪一宗承包合同。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可知,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的承包方案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的承包。以“其它承包方式”进行的承包是否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看来,法律并没有要求以“其它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很多农村在以“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的承包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是公开“抬价”承包,这种承包方式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承包费的数额是否偏低需要变更,关键看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费数额与本村同类承包地的承包费数额相比是否明显偏低,不能以现在的承包价格进行衡量。我们所代理的蠡县一村委会与承包户的合同纠纷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是依据签订承包合同时同类承包地的承包费数额作为依据的。


以上由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解答


电话:0311——86756905 13231163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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