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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一)[2012/2/11 9:15: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一)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怎么办?


案例:巩山村(化名)成立了村民选举委员会,准备进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但这个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平时就派性严重,矛盾突出。为了能够让本派的人当选村委会干部,这些人各自算计选举的方式。比如:由于赵找淘气(化名)所在派别的人外出打工的较多,且很难在短时间内回来参加换届选举,赵淘气和另三位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外出人员均有家属代为投票选举,不用办理任何手续。而和赵淘气对立的刘胆大(化名)派别的三个选举委员会成员却提出,无论是谁,都必须亲自到场参加换届选举,亲属不能代为选举,即使由委托书也不行。就在这样争争吵吵当中两个月过去了,巩山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始终不能进行。镇领导虽然多次进行协调,但由于两派势力争议较大,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乡政府决定由自己亲自主持小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对于乡政府的决定,巩山村的选举委员会坚决反对,认为乡政府侵犯了选举委员会的权益。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律师:


法律确实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来主持,但并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时如何处理,这就造成实践中很多村虽然产生了选举委员会但依然无法进行换届选举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有的省给予了规定,有的省却没有规定,但从已经规定的省份来看,解决的办法就是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来直接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但由于这些规定有的是以文件形式发布,效率较低,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因此,还是建议民政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经常出现的问题给予一个统一规定较妥。下面我们看看一些省的规定。


《河北省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从组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选举的,经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确认,可重新组织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举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认定后,乡、民族乡、镇可直接主持该村的选举工作”。《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按第九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2010325修改通过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大会不能按规定程序完成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主持完成选举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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