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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2012/2/11 9:14: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


村子小也得社村民选举委员会


 


案例:刘家庄(化名)是北部一边远山区村,村里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仅有226人。乡政府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际认为,像刘家庄这样的小村子,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实在太麻烦,不如由村党支部直接组织换届选举的好。于是,乡政府发文对本辖区内选民不满300人的村庄规定不再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而直接由村党支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于边远山区信息闭塞,村民也没有对乡政府的做法提出质疑。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律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直接由村党支部主持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支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法律强行性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代替的,所以乡政府的做法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村子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少,但也必须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最少五人组成。本案中乡政府的做法,虽然村民由于不懂法没有提出异议,但如果以此办法选出了村民委员会,也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如果到时候有村民提出异议,那新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可能由于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而出现无法正常履行村委会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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