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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七)[2012/2/11 9:11: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七)


户籍不在本村的人是否可以参加村主任的竞选?


案例:李三多(化名)原籍是山西寿阳某村的村民,2001年和河北女青年王媛(化名)结婚,婚后由于王媛是独生女,而三多家兄弟三人,生活较为贫困,就一直在王媛所在的村生活居住。一晃10年过去了。三多经过打拼,成了村子里数一数二的致富能手。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开始了,三多心里开始盘算,自己虽然原来不是本村人,现在户籍也不在本村,但自己在本村生活了10年,也该算本村人了吧。如果自己能够竞选村委会主任,一旦成功,不但能够带领乡亲们致富,也算对自己成为本村人的一个认可。三多就这个问题咨询乡干部,乡干部对他说,你能否参加竞选,需要村民说了算。三多犯愁了,如果村民不同意,我就不能参加竞选了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要参与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选,首要的一条必须被登记为本村选民,只有有了选民资格,才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看看法律对选民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从此规定来看,三多要想参加本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或者想参与竞选,应该首先向本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证明,由选举委员会将申请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能够讨论通过,那三多当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讨论后通不过,那三多别说参与竞选村主任,就是参与本村选举的权利都没有。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非户籍地登记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涉及村中诸多事项,主要是村民资格问题,而村民资格问题又涉及诸如土地补偿款分配等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由村民自己来决定较为妥当。当然,这种由村民自己来决定也有不太合理之处,但法律一旦规定出来,我们只能遵守法律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政策一直在着力解决农村基层干部的来源问题。2008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来源,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像三多这样的优秀中青年,属于村里致富能手,如果走上村领导岗位,对村里的发展会很有利的。大胆向村民选举委会提出申请,相信大多数村民的眼光是雪亮的。最后也祝三多能顺利地实现自己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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