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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六)[2012/2/11 9:09: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六)


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它的职责是什么?


案例:张家庄村(化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始了。本村也明白要先产生一个村民选举委员会,但对如何产生这个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支部和现任村委会却产生了分歧。村党支部认为应该由村民代表会议来推选,村委会认为应该由全体村民来推选。并且两者对谁来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互不相让,都认为应该由自己来主持。乡政府知道这个情况后,经过实际考察张家庄村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指导意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张家庄村的七个村民小组(即原来的生产队)每组推选一人。具体工作由村党支部来主持。村委会对乡政府的指导意见很不理解,想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对于如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有明文的规定,即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了三种产生方式,才导致张家庄村对如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现了分歧和三种不同的意见。可以肯定的说,这三种产生方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产生需要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实践中,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较大的村,一般在各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中组织推选,然后按票数集中,票数高者当选;较小的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来主持?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但这个通知毕竟只是提倡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并不是硬性规定。实践中由村党支部和原村委会来主持的情况都有。如此来看,乡政府做出的指导意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希望张家庄原村委会能够接受执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这个机构就不复存在了。从实践经验及各省的规定来看,根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公布候选人名单;  ()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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