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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征过头税的非法行政行为应被制止[2012/11/29 15:27:00|by:chujian]

    光明网评论员:前些日子,媒体曾报道许多地方政府“寅吃卯粮”征过头税,由此引发怨声载道的消息。今天(11月28日),又有媒体报道了河北沧州、衡水等市的多个县,以“补交税”和“提前收税”等名义,横征暴敛,强征过头税的消息。只不过,在上述地方中,有的地方政府强行征税的理由颇具“创意”:说是《人民日报》之前发了篇社论,根据“经验”,中日在钓鱼岛必有一战,因此企业交税就是支援国家……


    让企业为“钓鱼岛之战”“做贡献”,这个说法确是创新之论。但是,这个说法除了供人一乐以外,也活脱刻画出了把手强行伸进企业“腰包”的政府官员的无赖相。强征过头税,无论是依法律,还是依政策,都是非法、违纪的行为,因而都是必须被制止和制裁的行为。


    以“钓鱼岛之战”的名义强行征税,这倒是令人想起了现代国家税制建立和完善的历史。实际上,自有国家以来,一个国家的税制,是最能反映这个国家性质、最能反映这个国家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最能反映这个国家的制度文明程度的地方。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家的统一行动——战争,确是向民众征税的最重要理由。但是,由对外战争而生的税赋,也常常是导致征战国家不战自溃的重要理由。


    近代以来,早期民主国家的形成,其建立几乎都是源起征税缴税的争议,都是建立在一个由“公民同意”为前提的税制基础之上。在这样的税制下,政府在汲税前,必须向公民交待其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项目及其数量,并由此与被公民授予代议权的代表进行协商,由此确定公民所缴税的税额。在如此协商、公民同意的基础之上,公民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项目与数量缴纳税款,并通过既定程序查验政府的服务质量与数量是否与其所缴纳的税款相符合。


    这也是为什么来自于公民纳税基础之上的所谓公共财政的预算,必须通过代议机构同意方可执行、实施的原因所在。因此,现代国家的税制,是国家的根基,不经公民同意,不能随意被变更。具体而言,就是设立税项的权力掌握在代议机构手上而非政府手中。政府没有权力决定今天征什么税、明天征多少税,作为税制执行机构的税务机关就更没有这样的权力。


    不过,上述地方政府随意征缴过头税的行为,其实还只是反映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在设立税项的问题上,毫无法治意识可言。不仅如此,在如何花费公共财政上也是毫无章法可言。在这些地方,只要政府花销一膨胀,税务部门立刻就把手伸向纳税人的口袋。而许多在大肆拆迁基础上大兴土木的公共建设,则只是官员意志的产物和官员的政绩工程而已,这种“公共服务”并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当地民众的同意。


    并非巧合的是,今天还有媒体报道了河南信阳的一辆交通执法“公车”,在非工作时间,奔波300公里,停在省会郑州一个歌厅前的消息。河南的这件事,可为河北上述地方的公共财政何以需要不断扩充做了最好的说明,也可以为各地“三公”经费何以膨胀不已提供一个说明。


    缓解财政紧张,正常之途就是缩减开支。缩减开支,首先是政府缩减开支,勒紧自己的“裤带”过紧日子;而不是财政一紧张,就把手伸进纳税人的口袋,同时以各种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法勒紧别人的脖颈……这样的做法,又岂止是竭泽而渔。


    无论如何,强征过头税的非法行政行为应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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