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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落实农民地权是关键[2012/11/29 15:25:00|by:chujian]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近一些年来,随着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政策存在模糊和滞后等问题,致使大量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近些年,有关土地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吁求也越来越强烈。在今年“两会”闭幕式后的答记者问中,总理温家宝明确表示,将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年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但是,按照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颁发前,必须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以协调法律与条例,避免冲突。在本届政府任期即将结束之时,即使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按既定程序顺利获得通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的时间也十分紧迫。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农民的地权无以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实际上是在虚化农民个人在集体中的具体权利的同时,把从技术角度讲根本无法落实的“集体权利”,全部变成了农村基层官员手中个人的权力。于是,土地制度的演变,在很多地方就成了从农民个人拥有土地权利,到土地归“集体所有”,最终再到农村土地实际上归农村基层官员所有的历史。农民没有地权,是农民在当今社会分层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性原因,也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主要原因。


    地权是农民最根本的权利之一,农民的许多其他权利都派生于、附着于其地权。农民个人地权的虚置和丧失,是农民“人多势弱”经济肇因。本来,按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理论,农民个人在“土改”中获得的土地被“集体化”之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对土地的权利被剥夺殆尽,而只不过是把个人的地权“集合”成“集体”的地权。但是,“集体”权力的运作,要靠一系列政治规则来规定和保证,没有这样的规则,所谓“集体”的权力只能成为农村基层官员的个人权力。落实农民个人的地权,就必须在明确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权力的运作规则。惟其如此,农民的地权及其派生于、附着于此的其他权力才有可能落在实处。


    农民拥有了地权,许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有了出路。农民有了地权,当然就有了对土地进行处分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土地市场价格形成的必要条件。在市场条件下,农民要为其地权的行使承担有利或不利后果。由此,为农民出让和流转土地而在法律中规定土地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的做法就显得“多余”。可以预计,在当今中国,如果农民有了地权,那么,农民将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强有力的“谈判”地位。


    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颁行也只是落实农民地权进程的其中一步。在农民的地权落实后,农民会不会倚权提价,由此提高整个土地市场的价格?从市场来看,在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情况下,更有可能的是形成土地市场的均衡价格,既让农民获利,也让土地征用方获利。这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目前由政府垄断土地交易,导致扭曲的土地财政,推高地价和房价,并孳生大量腐败的弊端。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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