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名片
  • 姓名:暂无
  • 性别:男
  • 地区:暂无
  • QQ号:0
  • Email:65391474@qq.com
  • 个人签名: 暂无
最近谁来看过我
博客统计
    日志总数:14 篇
    回复总数:1 条
    留言总数:0 条
    日志阅读:4293 人次
    总访问数:8113 人次
写博文首页 >> 查看qq65391474发表的博文
吴桥查获7台“山寨”电视机[2008/12/30 21:42:00|by:qq65391474]
吴桥查获7台“山寨”电视机
 
12月24日,吴桥县工商局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奔赴位于县城桑园镇钱塘江路的某家电制冷维修中心,一举查获7台“山寨”电视机。
“山寨”电视机即小作坊或个人组装,模仿成名品牌的电视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营“山寨”电视机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
经工商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该维修中心的负责人谢某今年只有20岁,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受网络上“山寨文化”影响,受巨大利润的诱惑,以每台28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德州市某家电维修门市部购进的个人组装仿冒2198型“康佳”彩色电视机7台,标价350元进行销售。这批旧电视翻新重新组装、没有质量保障的电视机一旦流入市场,将是安放在消费者家中的一颗“炸弹”,随时可能引发触电、火灾等危险。这次幸亏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查处,才排除这个安全隐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等待谢某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
阅读次数(286) | 回复数(0)
上一篇:吴桥银企对接会签订6900万贷款协议
下一篇:个人索赔一月未果 消协介入一天解决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