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5年前,老汉姜某与40岁的儿子因家庭生活问题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双方达成了“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协议。约定双方从此互不往来,姜某的儿子不能继承姜某的遗产,对姜某也是“活不养,死不葬”。
而今,姜某因年老、体弱、多病,原有积蓄渐渐坐吃山空,又无生活来源,不得不向儿子索要赡养费用,姜某儿子却以有字据为凭拒绝。姜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姜某儿子每月负担姜某赡养费100元以及承担姜某生养死葬的义务。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虽然姜某与儿子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姜某儿子仍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因为该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面,该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德。尊老爱幼、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目前我国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基本道德准则,它不是附条件的,不能以自愿达成协议而免除义务。另一方面,该协议是对姜某权利的剥夺,也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