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市桥西法院审结一起在校学生受伤案件,判决学校只担补偿责任。
2011年5月16日上午,在张家口市某中学读初中的张某,学校安排上体完育课后,在学生自由活动时段,9名同学在足球场地分两组进行比赛。比赛中,被告学生魏某无意扔石子将原告学生张某右眼致伤。当时体育老师不在现场,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原告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外伤性瞳孔麻痹,住院治疗9天。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将魏某及所在学校起诉到桥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38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学校不能因为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而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本案中,原告是在对抗性非常强的足球比赛中受伤,在所难免,双方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原告和被告魏某均无过错,属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适用公平原则。
学校在管理上无不当之处,在原告受伤后,教师及学校领导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治疗,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职责。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学校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一审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679.64元;学校补偿原告7600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雷德亮 王红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