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朝闻天下 >> 民事关注 >> 浏览文章 |
|
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诉争的经济纠纷案件先是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结案。执行调解书过程中,法院发现标的可能有误,依法中止执行提起再审,再审判决确定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再审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行,法院委托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给其造成了设备以及产品的丢失、损毁等财产损失,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向上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并由赔偿委员会依法处理。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
|
|||||||||||||||||||||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