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指导意见》要求对大病的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一善政的重要意义无需赘言,但通读上述文件,其中有一段话让我有些担忧,即"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众所周知,虽然现在农村有了新农合,但由于报销比例问题,加之对药品范围、看病医院等设置条件,使得农民看病依然要支付不少医药费。如果大病保险也设置过多报销条件,那就会使这一善政大打折扣,难以起到应有效果。既为大病,就目前农村的医疗水平而言,在乡镇卫生院看显然不现实,一般都要到县城、省城大医院去看,甚至要到省外的大医院去看。
此时,一个问题便随之而来,患大病是否也像新农合规定一样,须在定点医院看,否则,报销比例就会非常低。这些均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上述文件中说,大病保险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什么叫实际发生、合理的医疗费用?哪些费用属于"可不予支付的事项"?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到医院看病,怎样治疗、用什么药物,患者均无话语权,只能由医生说了算。哪些是大病医保所规定的不合理费用,很多人并不清楚。
对于大病治疗的费用,会否像现在新农合一样划定一个药品、诊疗等报销范围,不在这一范围的治疗费用就属于"不予支付事项"?如果这样做,即便大病报销比例达到甚至超过50%,患者的实际报销比例也将大为降低,个人承担部分自然随之提升。
作为一个农民,我希望大病保险不要设置过多报销条件,而要降低门槛,按照治疗实际费用报销,否则,许多民众还是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